德国民法典的体例结构为五编制体例。这也是它的一大特色。
按照查士丁尼法典模式制定的各国民法典一般分为:人、债、物和继承四个部分(各国在具体安排上可能有所差异)。
而德国民法典则把总则作为第一编,打破了这一传统。总则之后是债法、物权法、亲属法和继承法四个部分。这主要是遵循了罗马法学家的分法。
其中一个原因是德国民法典有一个突出的特点,即语言晦涩。它为追求法律技术上的精确,在具体法律条款的表述中倾向于选择具备准确性、清晰性和完整性的严谨表述方式,因而在普通德国人看来,民法典的内容枯燥,抽象而极具学理化,根本难以让人感觉既清楚又易懂。这是因为,德国民法典在草拟之时就确定了是讲给法律专业人士的,明白而通俗并不是它的目标,它的目标是思想和逻辑的严密。因此,在语言上,它的特点是确切、明晰、整洁而严密,复杂的句法比比皆是。因而被誉为“历代以来最具精确最富逻辑性的法律语言的私法法典”。
德国民法典是继法国民法典之后大陆法系国家的又一部重要法典,施行于1900年1月1日 ,共有五编:总则,债法,物权法,家庭法,继承法。这部法典,对我国从民国初年一直到现在都有重要影响。
德国民法典的立法过程长达二十多年,许多法学家与学术界精英都从不同角度提出了意见与建议。可以说,这部法典凝聚了当时堪称一流的法学理论与法律实务专家们的心血,体现了“最系统最逻辑最严谨”的立法精神。
民法法系(Civil Law System),亦称罗马法系、法典法系、大陆法系、罗马日尔曼法系。民法法系,是指以古罗马,特别是以19世纪初《法国民法典》和《德国民法典》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。
以古罗马法为发端,并以罗马法在中世纪意大利的复兴和神圣罗马帝国中的继受为源流,在近代法国民法和德国民法的基础之上发展形成。始终与罗马法有密切关系,以法典为主要渊源。英美法系,又称普通法法系。是指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。
英美法系的主要特点是注重法典的延续性,以判例法(简单解释判例法就是以前怎么判,现在还是怎么判)为主要形式。
区分两者最简单的方法就是,如果有完备的法典,以法条作为判案依据的,那就是民法法系,如果是以判例作为判案依据的,那就是普通法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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